随职院发〔2018〕1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规范评审程序,严明评审纪律,保证评审质量,充分发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导向作用,根据国家、湖北省有关政策,结合随州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二条 促进发展原则。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改革及学校综合改革有关精神,合理设岗,科学评价,通过评审促进学校教学科研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的提升。
第三条 德才兼备原则。既要考核申报人任职期间的工作业绩,又要考核其政治表现,重点考察其师德,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
第四条 突出业绩原则。既要注重业绩数量和职业教育要求,更要注重质量和水平,强化人才意识,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第五条 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标准,公开公正,客观真实,公平竞争。
第三章 评审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成立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学校成立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组长由学校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其他校领导担任,成员由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学工处负责人组成。学校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校职改办”),负责全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人事处,由人事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七条 成立职称评审监督委员会
学校成立职称评审监督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学校相关校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工会副主席担任,成员由党委(院长)办公室、党委宣传部、团委等不直接参与职称评审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对评审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并负责受理投诉及举报。
第八条 组建评委会
学校根据湖北省及随州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意见,组建高校教师、实验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高评委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中评委会”)。高评委会负责高校教师、实验技术系列的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和其他序列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中评委会负责高校教师序列、实验技术序列中级、初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高评委会和中评委会主任委员由学校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分管人事副校长、分管教学副校长担任,成员由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学工处负责人组成。评委会办公室设在人事处,评委会办公室主任由人事处处长兼任,负责评委会日常工作。
第九条 组建专家评委库
高评委会组建一个高级评委库、中评委会组建一个中级评委库。根据学校实际,总体上对学科、专业、级别按评审系列进行分类,便于抽取不同学科、不同专业的专家进行评审。评委库专家原则上要具备评审相应专业的水平能力并符合《湖北省人事厅关于加强湖北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的若干意见》(鄂职改字〔2006〕2号)文件要求。
评委库人数一般不得少于年度专家评委会规定人数的3倍,其中高级评委库中,50周岁以下中青年专家需占三分之一以上;中级评委库中,45周岁以下评委须占三分之一以上。承担教授、正高级实验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任务的评委应当由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承担;承担副教授、高级实验师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任务的评委中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二;承担讲师、实验师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任务的评委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评委库实行滚动管理,原则上每年适当调整一次。在学校高级评委库建设完善后每年更新人数不得少于评委库总数的四分之一。评委连续担任年度专家评委的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年。
专家评委库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二)能正确掌握和执行国家、湖北省和学校有关职称改革工作的政策。
(三)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能认真履行职责,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四)具有较强责任心和敬业精神,有参加评审活动的时间和精力,能自始至终参加评审工作。
(五)具有高校教师、实验技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3年以上,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第十条 组成年度专家评委会
学校每年在职称评审前,从评委库中随机抽选评委组建年度专家评委会,具体执行当年相应级别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年度高评委会由9—13组成,年度中评委会由7—9人组成,其组成人员人数一般为单数,高评委会不少于9名,中评委会不少于7人。抽选时适当控制同一单位(部门)的评委人数。
第十一条 年度专家评委会职责
负责根据评审条件,按照规定的评审权限、范围及程序,客观、公正、准确地评价申报人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按照评审职数,审定各教学单位职评工作小组推荐的具有评审权的各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以考代评的系列,通过国家统一考试取得任职资格后,需经年度高级专家评委会审定通过后方可聘任。年度专家评委会在学校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和学校评委会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并自觉接受检查和监督。
第十二条 各教学单位职称评议工作小组职责
负责根据评审条件,按照规定的评审权限、范围及程序,客观、公正、准确地评价申报人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评议、排序推荐相应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候选人。各教学单位职称评议工作小组在学校职改办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并自觉接受检查和监督。
第四章 评审职数和条件
第十三条 学校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现有岗位情况,对学校的职数实行总量控制和调控管理,并依据学校建设发展规划和教学科研工作需要,结合各学院、各专业(学科)现有高级职称比例统筹分配评审职数。高级职务职数主要用于高校教师系列,并保证重点专业(学科),加强薄弱专业(学科),扶持新兴专业(学科)。每年职称评审职数由学校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核定并向全院公布。
第十四条 校职改办组织有关部门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拟定高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附件1)、实验技术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附件2)。学校未制定评审条件的系列按照湖北省职改办规定的现行条件执行。
第五章 评审评议规则
第十五条 年度专家评委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评审会议,如遇特殊情况,经学校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可召开临时会议,召开年度专家评委会。年度专家评委会主任委员由校职称评审委员会确定,其他评委由主任委员从评委库中随机抽取。评审采用无记名投票,现场计票,评审完毕后,全体评委会成员签字存档。
第十六条 各教学单位职称评议工作小组召开评议会,会议由各教学单位职称评议工作小组组长召集,对各教学单位初审、民主测评合格且公示无异议的申报人员进行评议,在与会人员充分发言的基础上,按照《随州职业技术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量化办法(试行)》(附件3)进行现场打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最低分,取平均分,平均分保留两位小数,按平均分从高到低排序。
第十七条 年度专家评委会评审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主持,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对各教学单位职称评议工作小组推荐候选人按照《随州职业技术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量化办法(试行)》进行现场打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最低分,取平均分,平均分保留两位小数,按平均分从高到底排序。
第六章 评审工作程序、规则
第十八条 成立各教学单位职称评议工作小组
各教学单位根据学校年度职称评审工作安排成立职称评议工作小组,并报校职改办备案。各教学单位职称评议工作小组由本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教师代表等5-7人组成。各教学单位职称评议工作小组负责传达学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精神,组织本单位相关职称评议工作。
第十九条 个人申报
个人向所在教学单位职称评议工作小组报名,填写并提交相应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能反映本人资历、水平和能力业绩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各教学单位职称评议工作小组初审
各教学单位职称评议工作小组在审核申报人思想政治、工作表现基础上,认真审核其学历、资历、教学工作质量、科研成果、班主任工作情况、社会实践、指导青年教师等情况进行审核,核实其真实性。
第二十一条 各教学单位职称评议工作小组公示初审合格人员名单
各教学单位职称评议工作小组将初审合格人员名单在本单位公示,公示地点为单位网站和宣传栏,公示内容为个人评审一览表,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人员要积极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公示。
第二十二条 民主测评
初审合格并经公示无异议后,各教学单位职称评议工作小组组织本单位全体教职工对初审合格人员进行民主测评。民主测评主要内容为申报人任现职期间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程序为本人述职、现场提问、无记名投票,参加测评投票人数须达到本单位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获得到会人员二分之一以上得票方为通过。
第二十三条 各教学单位职称评议工作小组召开评议会
各教学单位职称评议工作小组召开评议会,会议由各教学单位职称评议工作小组组长召集,对各教学单位初审、民主测评合格且公示无异议的申报人员进行评议,在与会人员充分发言的基础上,按照《随州职业技术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量化办法(试行)》进行现场打分去去掉一个最高分和最低分,求平均分,平均分保留两位小数,按平均分从高到低排序。
第二十四条 拟报送人员公示
各教学单位职称评议工作小组对拟报送人员进行公示,公示内容为申报人员排序表、民主测评结果和个人评审一览表,公示地点为单位网站和宣传栏,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五条 报送名单和材料
各教学单位职称评议工作小组将公示无异议的申报人员花名册、报告和个人申报材料报校职改办。
第二十六条 校职改办初审
(一)初审。校职改办对各教学单位职称评议工作小组上报人员进行初审。对推荐人员的学历、资历、表格的填写由人事处进行审查;教学工作质量及质量考核由教务处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审核;科研成果由科研处按学校有关成果认定办法进行审核;班主任工作情况由学工处进行审核;社会实践、指导青年教师由教务处进行审核。
(二)公示。校职改办对所有申报人员进行初审,初审无异议后公示,公示内容为个人评审一览表,公示地点为学院网站和宣传栏,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确定评审人员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校职改办确定年度评审人员名单,汇总符合评审条件人员有关材料,组织评审。
第二十七条 召开评审会议
年度专家评委会依据当年执行的评审文件规定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条件、标准和规定的评审权限、范围、程序,对申报人员的专业水平、能力、业绩、学历、资历等进行评议,审议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按照《随州职业技术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量化办法(试行)》进行现场打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最低分,取平均分,平均分保留两位小数,按平均分从高到低排序。
第二十八条 公示
年度专家评委会评审通过的高校教师、实验技术系列高、中级及其初级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经校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无异议后公示。
第二十九条 结果备案与申报
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在规定时间内将年度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结果分别报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职改办)、省教育厅备案,并与省职称信息管理系统对接后即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对于不具备评审权的职称系列,学校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要求将申报材料报送至省职改办各评委会。未经学校允许,通过其他渠道参评的任职资格不予认可。
第三十条 发文办证
对于具备评审权的职称系列,学校依据评审结果下发任职资格文件,办理任职资格证书。
第七章 评审工作纪律
第三十一条 申报人应按程序逐级申报评审,若有意见、建议或补充说明,可以书面形式陈述,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评审工作,对于严重干扰评审工作的,取消其年度评审资格。
第三十二条 申报人应如实填报个人业绩材料。凡在申报及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者,一经查实,取消其评审资格,且在省职称信息管理系统中予以记录,个人3年内(不含当年)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职务;已通过评审的,宣布无效。
第三十三条 在申报、审核、评审等环节执行“谁审核,谁签名;谁签名,谁负责”原则,凡在审核材料过程中有失职行为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四条 年度评委会评审活动实行封闭式管理。参加评审工作的评委应坚持客观、公正、准确的评审原则,认真履行职责,并严格遵守下列评审纪律:
(一)准时参加评审会议,并按评审程序进行评审工作。
(二)不得向外泄露评委会人员姓名、地址、联系电话和评审讨论、表决情况。
(三)不准擅自接收申请人提交的任何材料。不对外接受有关评审情况的查询。
(四)不得徇私舞弊、随意放宽评审标准条件以及其他有碍公正评审的行为。
(五)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专家评委不应有行政干预的言行。
(六)评委会、专业(学科)评议组成员及相关工作人员本人或近亲属(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申报评审的,其本人应该回避。
(七)因个人原因未提前请假而导致年度评委会不能正常召开的评委,三年内不得作为评委参加学校职称评审。
(八)因故中途离会未参加评议的评委不得参与投票、委托投票或补投票。
第三十五条 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及职改办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得向外泄露年度评委会讨论和表决的情况。
(二)不对外接受有关评审情况的查询。
(三)应坚持客观、公正、准确的评审原则,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有徇私放宽条件标准及其他有碍公正评审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学校职改办工作人员可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高校教师高级序列不组织专门的水平能力测试,以评审时最近两年评教评学为依据,有一学期排名在本教学单位后10%的教师,不得申报。
教师序列中级,实验序列高、中级由学校高评委会办公室统一组织水平能力测试,合格率实行双线控制(按百分制计算最低分不得低于60分,通过率控制在80%以内),合格者颁发合格证,有效期3年(含当年)。
第三十八条 学校年度职称评审通知由学校职改办发布,除学校有自主评审权以外其他序列或专业的年度评审通知由各序列或专业高评委会发布。学校年度评审通过率不超过评审职数的80%。
第三十九条 专职辅导员职称单列评审,根据湖北省相关文件执行,具体文件未出台前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评审。
第四十条 原则上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推荐)工作在每年规定截止时间前一个月完成。学校拥有自主评审权的职称序列,任职年限计算到评审当年的12月31日,取得资格时间为评委会通过之日算起,其他序列按照相应的评委会要求执行。
第四十一条 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经审核有下列情况之一者,3年内(不含当年)不得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一)抄袭、剽窃他人成果;
(二)谎报教学、科研成果、弄虚作假者;
(三)伪造学历、资历、获奖证书者;
(四)伪造班主任、指导青年教师经历者;
(五)伪造课时量、社会实践时间者;
(六)未在上述之列、但经调查属实的违规、造假者;
第四十二条 任期内,凡受警告及以上处分和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及以下者,推迟一年时间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当年发生严重或重大教学(工作)责任事故,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1:随州职业技术学院高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附件2:随州职业技术学院实验技术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附件3:随州职业技术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量化办法(试行)